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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公司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控制,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安环科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4相关部门员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落实本班组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安环科的监督和指导。
4、管理规定
4.1危险废物分类
4.1.1危险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等。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编制袋、回收粉尘、金属零件、废纸箱、残次品、炉渣等。
4.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各部门、各车间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
4.2.2.1危险危险废物的收集及存放
产生旧日光灯管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4.2.2.2一般危险废物存放
a)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回收利用;产生的废编织袋、废纸箱、废瓶罐等回收利用。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危险废物的处理
4.3.1危险危险废物的处理
废旧灯管、炉渣等其它有害废物,由安环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4.3.2一般危险废物的处理
一般危险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安环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危险废物可由管理部集中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危险废物由安环部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安环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4安环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
危险废物名称 |
产生设备 |
年产生量(吨) |
贮存地点 |
责任人 |
处置方式 |
处置单位 |
煤焦油 |
煤气发生炉 |
920 |
煤焦油池 |
韩克海 |
委托处置 |
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 |
废润滑油 |
机械设备 |
0.08 |
危废间 |
韩克忠 |
委托处置 |
淄博资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废催化剂 |
脱硝设备 |
15 |
|
乔宏亮 |
委托处置 |
暂未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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